不得安排女工 从事矿山工作
《安徽省劳动监察规定》正在修改
晨报讯 记者昨日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监察处获悉:从1997年开始实施的《安徽省劳动监察规定》目前正在进行修改,将增加新内容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据介绍,监察范围将扩大,不仅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实施监察,而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将纳入监察对象。今后,针对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是否正常发放,有无违规操作等,也纳入到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条例还将首次明确时效性,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此规定也明确表明,民工工资拖欠如果2年内没有投诉或举报,那么将失去投诉期限。
与此同时,加大处罚力度。首先保障女工的权益,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女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或者怀孕期间安排劳动强度大的工作等,将受到处罚,处罚标准是根据女工数量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计算。其次,加付赔偿金,保护劳动者工资正常发放。如果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人工资,或者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等,将受到处罚。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第三,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违反国家职业介绍等政策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许可证。第四,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将根据受侵害劳动者的数量,以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穆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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