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吴阿娟通讯员马志国)房屋的宣传效果图中明明标注门前有“水景喷泉”,而住户孙先生入住后发现“水景喷泉”变成了地下车库。孙先生遂起诉要求开发商添置所承诺的“水景喷泉”。然而,南开法院日前一审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原来,当初的宣传效果图边缘处还有一行没有被孙先生注意到的小字:“所有资料以政府最后批准为准”,正是这行字让他输了官司。
2001年年底,孙先生花费41万元在南开区购买了一套房屋,2002年8月入住。在他入住后却发现了不尽如人意的事。当初,开发商在宣传广告中明示了“门前水景喷泉”,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商品房平面图也明确标注了喷泉的位置,但入住后,孙先生却发现,开发商原先承诺的“水景喷泉”变成了地下车库。情况有变,居住的环境质量显然下降,孙先生遂起诉要求开发商添置“水景喷泉”设施。
法庭上,被告辩称,当初对“水景喷泉”的设计只是一种构想,而最后的实际图纸上已经注明是地下车库,由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同时,法庭在诉讼中查明,原告孙先生向法庭提供的宣传效果图中虽然有“水景喷泉”的设计图案,但是在该图的边缘处却注有:“所有资料以政府最后批准为准”的字样。而被告提交的小区绿化环境设计图及总平面位置图中,没有“水景喷泉”的设计图案,且在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水景喷泉”的设施问题没有具体约定,原告也没有向法庭提供其他相关合法证据予以佐证其主张。
法院遂认为,原告孙先生要求被告在其住房门前添置“水景喷泉”设施的诉讼请求无合法依据,不予支持,由此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一行写在宣传材料边缘处的字让孙先生最终败诉,法官借此案提醒广大购房者:应清醒对待售房广告,仔细研读售房宣传材料,以免花了钱却买到不称心的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