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进一步提高对人大代表性质的认识。人大代表是人民群众的代言人。所以,各方面人群的分布状况应是考虑代表比例的客观依据。因此,各级党委、人大应当认识到,作为人大代表,摆在第一位的不是先进性,而是代表性。在分配代表比例、确定代表候选人时,不应先考虑开会方便与否,通过议案、决定顺利与否,而应先考虑代表的构成是否真正是选民状况的体现,是否真正能够表达各方面选民的意愿。
要完善选举办法。首先,要推行人大代表对选区负责制。要科学合理地划分选区,由选区的选民自由选出人大代表。对党政群领导机关可以单独划为一个选区,代表人数可以略多于其他选区。所有人大代表必须对所在选区的全体选民负责,与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反映选区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其次,要改革候选人提名方式。县(市、区)、乡镇人大代表的候选人应由各选区选民提出,既可以在选区内协商提出,也可以由选民海选提出,然后按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第三,要改变工作方式,建立竞选机制。在代表候选人的宣传介绍上,要建立一种由选举委员会介绍,推荐候选人的政党、团体和选民介绍,以及候选人自我介绍相结合的方式。同时,在人大选举过程中,同级党委不要过多地在会上要求党员无条件地服从党委的推荐,而应该确立这样一种观念:在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权时,摆在第一位的应是代表对选民的代表性,在行使人大代表职权的情况下,代表的第一身份应该是代表而不是党员。
要逐步实现“一府两院”工作人员与人大代表“角色”的分离。为有利于人大更好地履行职权,实现这种分离是十分必要的。在一个“一府两院”工作人员占相当大比例的代表结构状态下,要去有效地开展对“一府两院”的工作监督,等于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同体,很难取得很好的监督效果。不仅工作监督如此,就是行使法律监督、选举任免、决定重大事项等职责职权时也有类似的问题。所以,代表与“一府两院”官员,两个“角色”不应混淆,而是要逐步分离。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人大职能的充分履行,有利于代表意愿的真实表达,有利于代表执行好代表职务。(山东省临朐县人大常委会调研室刘洪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