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龙网讯(日报记者张雪峰)昨日,渝中区法院对房管员讨要镶牙费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公房住户承担房管员部分医疗费、镶牙费、交通费计3661元。
今年5月3日下午7时,渝中区民生路房管所房管员叶某照例到住户家中收取公房租金。在民生巷21号附2-2号门口,叶某站在门后敲门,公房住户马某开门时用力过猛,房门撞到叶某的脸上,将其撞伤。
随后,叶某前往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面部裂伤,一颗左上门牙被撞折。当月21日,民生路派出所就此事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没有成功。当月31日,叶某向重庆法医验伤所申请伤残程度鉴定,经鉴定其未达到伤残程度。
此后,叶某告上法院,要求马某赔偿医疗费、镶牙费、交通费、鉴定费、续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合计1.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叶某到马某处收租金时,马某开门过程中忽视安全注意义务,致使叶某被房门撞伤,马某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同时,叶某在敲门后,紧靠房门站立,也未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叶某请求赔偿的镶牙所需的后续医疗费用和营养费,因叶某拿不出相应证据,法院未予支持。因叶某的损伤经鉴定未构成伤残等级,且叶某与马某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均有过错,法院对叶某请求赔偿的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也未予主张。法院认定,叶某因伤产生的医疗费、镶牙费、交通费合计6101.7元,马某赔偿其中366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