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对公安机关的内部管理,遏制民警队伍中的违法乱纪行为,浙江省湖州市公安局在日前出台的六项规定中有一项特别规定:严禁穿警服进入歌舞厅、茶坊等娱乐场所进行娱乐活动或进入发廊和桑拿场所接受色情异性按摩。一旦违反上述纪律规定,被市局督察通报批评二次以上的,予以纪律处分(据《现代金报》11月10日报道)。此消息一经发布,立刻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人们不禁要问,警务人员违法乱纪,难道是警服的错?
按照《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的规定,警服应该是人民警察行使区别于其他行业职责和权利的最明显的标志,更是一个人工作性质和身份所属的根本性要求。也就是说,即使脱掉了警服,也不能说你就不是警察,就可以完全游离于人民警察的行业规定,这应该是我们地方公安部门出台民警规范,切实管住8小时以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前一阵子,很多地方都加大了对警服穿戴的管理力度,一方面是禁止各色人等乱穿警服,因为非警务人员穿上警服后,尽作些非“常规”之事,如抓人可以了,强制执行可以了,行政时打个把人也不算什么问题了等等,另一方面是规定民警必须正确着装,这个我们理解,为使民警不忘自己的特殊身份,加强对自己的约束力。但不知是加强警服着装的管理工作不太理想,还是有别的什么原因,如今湖州市公安局反其道而行之有了“特殊场合严禁着警服”的规定,这个新规定有种别样味道,我们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不穿警服就是“假警察”,违法乱纪就是个人行为,就不会损坏“真警察”的整体形象?答案若为否,那么我们兴师动众地颁布这么个多此一举的规定又意欲何为呢?
依笔者看来,纯属管理工作难出成绩的敷衍之作。休闲时不穿警服,当然能减少违法乱纪行为的曝光率。然而穿不穿警服,毕竟只是一个人外部形象的改变,而表面的文章终究还是改变不了制度管理上陈旧和乏力的现实,因为我们相信,穿上既不会成为纵容你的“逍遥剑”,脱下更不会是你胡作非为的“隐身草”!(稿源:红网)(作者:郭绍俊)(编辑:闵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