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新一期《半月谈》报道,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在州委、州政府的领导下,进行了干部任用的改革:在石屏县实行了乡镇长直推直选。这一变革受到人们的关注,其关键原因在于有如下几个特点:它首次在一个县的范围内实施乡镇长直推直选;它谨慎探索,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运作,与现在的人大代表制度兼容;没有内定人员等等。
石屏县探索乡镇长直推直选,有着多方面的意义:它拉近了乡镇领导与当地老百姓的距离,让当地乡镇长感受到选票的重要性,在上任之前就必须在选举过程中主动亲民,主动接触人民群众,主动了解人民群众的需求,倾听他们的声音。而在上任之后,也明显地感到了群众的支持,在人民群众的支持下,大胆地为人民服务,遏制狭隘的特殊利益群体的行为。
它让当地乡镇长候选人在上任之前就思考自己的政策选择,并且这些政策选择不仅仅来自自己的深思熟虑,更有来自老百姓各个方面的声音。在选举过程中,老百姓就直接接触当地的候选人,并了解和选择他们的政策主张。这有利于公共政策的民主化,也有利于公共政策决策与执行的分离,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并减少执行过程中的阻力。因为公共政策的很多问题在候选人正式选任之前就已经为人们所熟知,不需要像过去那样,公共政策在领导人出任之后才在有限的范围内进行思考和讨论,并在布置过程中得到理解和落实,执行过程纠缠着理解和误解,纠缠着不断的调整,其决策的科学性和执行的效率往往大大下降。
它还有利于乡镇长把眼睛往上看的同时往下看,多了解民情,多了解当地存在的问题和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并根据当地的情况提供当地人民所需要的公共服务。
当然,乡镇长直推直选促进民主政治发展,并非是自然而然的事情,要真正促进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还需要有相关的制度配套:乡镇政府的职能必须是清晰的,与村民委员会和上级政府的关系也应是清晰的。否则,乡镇长直推直选之后,直选的乡镇长因为有了充分的选票的支持而获得了一般乡镇长所没有的权威,其权力很可能发生失控,从而侵害村民委员会的权力,甚至是侵害上级政府的权力。直选乡镇长的职权必须非常明确,什么不能做,什么能够做,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处理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与上级政府之间的关系。
乡镇政府的职能必须是有限的、乡镇政府的职能一般只能局限于提供当地的基本公共服务,比如治安、基本的基础设施,为当地人民的经济活动提供充分的制度保障等。如果乡镇政府的职能是全能的,不受限制的,乡镇长在民选之后,很可能侵害当地人民的经济自由和各种各样的权益,从而损害当地人民的经济利益和政治权利。
乡镇政府的行为必须依法运作,实行依法治乡(镇)。
否则,乡镇长直推直选之后,乡镇长的行为就很可能会缺乏法律的约束。这就需要在直选之后进一步完善对乡镇长行为的监督机制,如社会监督机制、民主监督机制等。
在法律上、制度上有效规范乡镇长的行为。
乡镇政府的信息必须是公开的。否则乡镇长候选人和选民在选举活动的时候往往是融洽的,但在乡镇长选任之后很可能产生新的不信任。如果在其执政期间,其政务信息是充分公开的,那么在选举之后,选民和乡镇长之间就可以继续保持良好的信任关系,从而真正实现善治。(稿源:新京报)(作者:毛寿龙)(编辑:闵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