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广州街头发生多起抢劫者逃窜时慌不择路被躲避不及的机动车撞死的交通事故,如果按照新交通法,无辜的司机又须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此事引起市民热议。
(《羊城晚报》11月11日头版)
逃窜中的歹徒被车撞,也要赔偿?不听警告拒捕被警察开枪击毙,是没有赔偿的;被众人追赶跌入河涌淹死,也是没有赔偿的;慌不择路自己摔跤跌死,也是自认倒霉的。但是,撞向正在正常行驶的车辆,将司机吓个半死,将好好的车子撞瘪一大块,倒是可以天经地义地得到一笔不菲的赔偿,真的是惬意得很哩!如果司机是主动开车撞向正在逃窜的歹徒,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可能被认定为见义勇为或正当防卫,完全不需负责。现在,司机因为无法预见而被动撞上逃窜中的歹徒,反倒是要赔偿,岂不是冤哉?抢劫者突然横穿马路,司机不可能迅速反应并避免撞人,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却要对一个无过错的人进行有错惩罚,真的是让人困惑得很哩!
新交通法笼统地规定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必须负责,只不过在证实受害人有过错时减轻责任,已经留下了极大的法律漏洞。极端的例子是:某人决意自杀,又想给家人留下点“遗产”,结果到大街上找一辆看起来不错的如奔驰、宝马之类的车一撞了之———怎么说对方也得赔个三万五万的,而且绝对有赔付能力。这岂不荒诞得很?
破解如此困境未必很复杂。我认为,在规定交通事故机动车必须负责的前提时,可以设定几种完全免责之情况:比如说,受害人故意犯罪逃窜的、受害人有自杀意图的、受害人有犯罪意图的,等等。同时,为了避免司机在完全无责的情况下也要背负巨额赔偿,可以设定机动车完全无责时赔偿的最高限额,以体现法律对无过错方的保护。
人性化,必须是对全人群的人性化,而不是对部分人或者说“弱势者”甚至是“过错者”的人性化!
梁剑芳(晓航/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