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李燕萍)身为国有企业负责人,在实际履行投资资金的过程中不负责任,既没有严格审查资金到位情况,也没有对资金的具体使用进行监督,导致国家1.18亿元资金在实际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被他人骗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11月15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闫源、陈幸因犯玩忽职守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和3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闫源,1987年10月任省工商银行副总会计师兼会计出纳处处长,1993年1月被免去职务。1992年底,省工行投资成立陕西通宝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通宝公司),任命闫源为董事长,陈幸为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1992年底至1993年初,通宝公司、陕西经金公司和另两家陕西某公司与香港人杨秉忠、杨献忠(以下简称二杨)在香港成立了香港广协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协公司)。1993年3月,广协公司在香港召开第一次董事会,会议决定投资“重庆大厦”等房地产项目。
通宝公司成立后,闫源在未经任何审批程序或集体决策的情况下,滥用其在省工行任副总会计师主管会计出纳处工作的职权,指使时任会计出纳处处长的张长庚采用挤占成本、截留利息收入等手段,于1993年至1995年将省工行联行往来结算资金1.03亿元人民币转出给通宝公司,又指使张长庚于1993年5月11日,将1500万元直接转给陕西经金公司,再由陕西经金公司转给二杨接收。
1993年5至6月间,被告人陈幸将伪造的金额为4500万元易货贸易合同交给会计作账,并将该款转给二杨。随后,陈、闫又以此方式多次给二杨转款。1996年,闫源到香港查看广协公司的经营情况时,得知二杨已将转过去的1.18亿元全部用完,遂要求二杨出具1996年底还款的保函。保函到期后,二杨仍未归还。1998年至2000年,为应付国家审计署对通宝公司的审计,二人找他人伪造5张借款1.18亿元的借据及其他证明文件。上述1.18亿元资金被二杨骗取后至今未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