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新闻网-郑州晚报讯(记者 孙娟) 今天,河南省送变电建设公司前总经理、河南省电力公司前副总经理李俊杰因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李俊杰1996年3月初任河南省送变电建设公司总经理,2002年12月任河南省电力公司总经理助理、河南省送变电建设公司总经理,2003年1月任河南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后有群众举报,李俊杰涉嫌贪污受贿。今年5月9日,省检察院批准对李俊杰依法初查。6月25日,李俊杰被刑事拘留。
经检察机关查明,1998年至2004年,李俊杰利用职务便利,在公司招标过程中,先后8次帮助他人中标,并收受“感谢费”共计人民币267万元、美元1万元和价值58000元的等离子电视机一台,检察机关认为,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另外,李还利用职务便利,将送变电公司的10万元据为己有。检察机关认为,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除上述两项罪名外,检察机关还发现李尚有1080564.65元、美元67418.4元和港币44105元存款,这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李俊杰本人也不能说明这些款项来源。故检察院指控,其还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李俊杰受贿一览表——
1998年至2002年,李俊杰应北京某个体商人请托,帮助其不经招投标程序,直接与省送变电公司签订了一笔业务,从中收受贿赂20万元;
2000年至2004年2月,李俊杰帮助夏某在桩基工程中中标,从夏某处收受贿赂160万元;
2002年年初至2002年3月,李俊杰应郑州某工程公司经理宋某的请托,在送变电公司超高压运检楼消防工程招标过程中,让宋某的公司中标,从中受贿20万元;
2002年年初至2002年4月,李俊杰对上海某公司予以关照,使其在评标分数位列最末的情况下得以中标,从中收受贿赂10万元;
2003年,李俊杰应福建个体商人杨某请托,帮助杨某在送变电公司超高压运检楼外挂石材供货的招标中中标,并帮助其取得石材安装工程,收受杨的贿赂30万元;
2003年3~5月,李俊杰应李某请托,帮助李某承揽濮阳、鹤壁的4项电缆防火工程,先后3次收受李某贿赂12万元和一台价值5.8万元的等离子电视机;
2003年下半年,李俊杰在省电力公司凤凰变电站的电气设备招标过程中,帮助平顶山某公司中标,从中收取贿赂15万元;
2003年至2004年,李俊杰应某实业公司经理李某的请托,让有关领导在一招标过程中对李某予以关照,收受贿赂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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