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康景林)近年来,因输血引发丙型肺炎的医疗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11月15日,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的一起案件,但因原告感染丙肝的时间是在1991年而没有被法院支持。
原告吴音果(化名)1991年4月8日因剖腹产手术住入省城某医院,经检查于4月10日进行了手术,期间被告给她输了400毫升血。术后十天,吴出院。多年后,吴发现自己感染上了丙肝病毒,而自己又仅有那次住院接受输血的经历。为此,吴音果将这家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自己遭受的健康损害。
本案的举证责任倒置,医院必须证明自己输给吴音果的血液中没有丙肝病毒存在。庭审时,医院举了大量证据为自己辩解,其中最为重要的一项证据,也就是院方胜诉的直接证据:卫生部要求对供血者的血液检查中增加丙肝抗体检测是在1993年,而被告为原告输血是在1991年,当时尚无规范性文件要求医疗机构进行丙型肝炎抗体检测。由此,法院判定,即使可以推定被告的医疗行为与原告感染丙肝存在因果关系,但是因被告1991年的行为没有违反医疗技术规范,没过错,故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迎泽法院主审本案的审监庭王剑庭长称,1991年医院对丙肝的认识就像2003年我们对非典的认识。现在丙肝的国际检测率也仅为95%,在种情形下,院方没有过错,也不可能承担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