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湖北省鹤峰县中营乡已经查出有311名4到16岁的孩童患有臀肌挛缩症。经专家组鉴定,按医学上的解释,臀肌挛缩症主要是由于某种原因引起臀肌膜及部分肌肉纤维变形及挛缩而产生的一种疾病。(11月16日《新京报》)
谁应为311名“蛙脚”儿童负责呢?很显然是该县中营乡中心医院。因为前来调查的专家小组给出的结果是:这些儿童患臀肌挛缩症主要原因是臀部多次注射所引起,并与苯甲醇作为溶媒肌肉注射可能性大。但是当地的这些孩子几乎没到别的医院打过针,只有在该县中营乡中心医院一个地方打针吃药。应当说,是该医院在医疗过程中使用苯甲醇过多,导致众多孩子“蛙脚”。
但是,该医院院长在不否认大多数患臀肌挛缩症的孩子是在中心医院注射后患病的同时,否认了苯甲醇用量过多,声明医院对311名“蛙脚”孩子是没有责任的。该院长声明医院没有责任的理由是:以前的医务人员都不会写病历或没有写病历的习惯,以前的病人都是没有病历的;医院在1999年以后才接到转发的湖北省卫生厅文件,停止使用苯甲醇作为注射溶媒。总之一句话,谁要说该医院使用苯甲醇量过多造成的311名孩子“蛙脚”,请拿出证据来!
虽然在1999年上级没有明确规定是否使用苯甲醇,但医务人员起码应知道苯甲醇不能过量使用。医院拿不出病历,本身就是违规行为。时过境迁,作为受害者没有办法提供确凿的证据,以证明医院过量使用苯甲醇导致孩子“蛙脚”,但是,311名活生生的“蛙脚”儿童还不是最有力的证据吗?
站在个人或小集体的利益和角度上,该医院当然不愿意承认311名儿童的“蛙脚”是医疗事故造成的,因为承认就意味着承担行政的、法律上的责任,以及经济赔偿。但是,正如一位家长困惑地说:“如果医院没责任,那谁该对我们的孩子负责呢?”
因此,那些参与调查的专家应该深入研究,及早调查出事实真相,敢于说真话,不能用高深莫测的专业术语或模棱两可的结论为医院开脱责任。另外,地方有关部门不应被医院自我推卸责任的巧舌所蒙蔽,应该及早动用行政和法律的手段介入调查,惩治有关责任人,还受害者一个“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