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也无权让你倾家荡产———今天,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欣慰地记住这句话。这句话,不是哪个人说的,是法说的。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这一意思清楚表达: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物品、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等8种财产,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这就是说,借钱还钱,欠债偿债尽管天经地义,但更天经地义的是公民生存权不可剥夺。无论什么原因,哪怕你债台高筑如山,哪怕追债者成群结队,你的生命有尊严地存续也受法的坚决保护。无论债权人怎样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也绝不能执行得让你一无所有。
这个执行范围的法定禁忌,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的具体化。法理的实质来源是:人的生命永远至高无上、至尊无价,敬畏、珍视、保障人的生命永无先决条件。
所以,谁也无权让你倾家荡产,其实也不是法说的,而出自你与生俱来的应有人权。从你呱呱坠地的那一刻起,这就是你的人权的自动组成部分。法定的价值,不过是把“应然”的社会普遍认识和共同意志,朝着“实然”的方向强力推进。
就连在债务履行时,你的财产被法院民事执行也必须止步于你的生存权前,那么,还有什么对你的生存权构成威胁而社会却置之不理?天灾?人祸?失业?病魔?贫困?
不!你的生存危机,不管在何时何地、因何缘何故,有效化解都是社会的责任、你的权利。任何不可抗拒的力量使你遭遇的倾家荡产,都不具倾家荡产的真实性。旦遇此境,社会保障必须伸出救济之手,支撑你有足够尊严生活下去,这是公约,文明的必然公约。
更别说,在面对纳税、缴费、罚款、拆迁等之际,乃至仅仅是在谁自认你妨碍了他的什么政绩伟业的时候,谁就有权闯进你家中“拉猪牵羊”、谁就有权令推土机“推倒铲平”你的居所、谁就有权让你掏工资“自愿捐助”,谁就有权影响你“一辈子”、谁就有权砸你“饭碗”……
今天,在我们的社会中,面对一切要让你倾家荡产的咄咄逼人的威胁,不管它从谁的口中发出,你都可以义正词严、不卑不亢地给予如此回敬:你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