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钱炯通讯员敏谂)与祖母同为房屋的安置人员,孙女却自说自话地买下了产权,并以32万元的价格转卖了他人,所得房款全归自己所有。九旬高龄的祖母获悉后将孙女告上法院要求索回属于自己的一半房款。昨天,闵行法院根据房屋的来源、性质和当事人的贡献等因素,判令孙女限期支付祖母12万元。
6年前,袁老太与孙女张女士作为安置对象,分得一套20.75平方米的公房,从市区动迁到了闵行。去年12月底,张女士与房产公司签订了出售合同,出资2.8万元买下这套房屋的产权。买房过程中,张女士把袁老太撇在一边,在职工家庭购买协议书中的签名、盖章、捺印等事项全由张女士的父亲一手操办。于今年2月,张女士顺理成章地取得了房屋产证。取得房屋产权的张女士,即将已属于自己名下的这套房以32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了他人。袁老太获知此事,在多次与孙女协商未果后,无奈于今年6月将孙女告上了法庭,诉请孙女返还卖房所得16万元。
张女士辩称其家庭内部已达成会议纪要,但法院认为其内容并未反映出老人放弃房屋内居住使用权的意思表示,在形式上也存在没有老人签章的瑕疵,而且老人否认收到过孙女支付的所谓买断款,故对该主张法院不予采纳。另外,张女士未征得同住人的同意,即买下产权,又将房屋转让给第三人,显然侵害了老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法院确认产权应属两人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