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知道我们公司败诉的消息后,我很高兴,一般说自己公司输了官司该难过才对。”昨天(11月16日)刊登了《报道惹590万索赔杂志社胜诉》一文后,一名自称是广州华侨房屋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侨房公司)原总经济师的刘姓男子打来电话,他披露该案判决内幕称,是因为他和另一名同事出庭作证,法院采纳了他们的证言,才使《中国改革》杂志社免于被追讨590万元的名誉侵权损失。
媒体官司遭遇“证据瓶颈”
今年6月15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针对侨房公司指控《中国改革》对该公司的报道存在9处不实,对该公司的声誉造成影响。
在庭审的质证过程当中,法官以《中国改革》提供的9份证据(被采访者提供的书面材料)不是“原件”、没有加盖公章或签署的不是证人真实姓名为由对部分证据不予采信。
听说《中国改革》杂志社提交的9份证据因来源不能披露而使真实性受到质疑,在本次报道中接受采访的刘先生和另一名同事方某主动出庭作证,从而弥补了杂志社向法庭提交的部分证据的缺陷,法官又提出对部分不予采信的证据交合议庭审议。最终,法庭采纳了刘先生和方某的证言,结合其他证据作出驳回侨房公司诉讼请求。
名誉侵权案媒体败诉多
近年来,有关媒体名誉侵权的报道屡屡见诸报端,而这些侵权官司大多以媒体败诉而告终。耶鲁大学管理学院金融经济学教授陈志武对近年来发生在我国的170件媒体侵权官司所做的统计表明,媒体的败诉率高达80%。据了解,证据上的不平等是造成媒体败诉的首要原因所在。
参与采写该组报道的《中国改革》杂志社记者刘萍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当时该杂志对侨房公司改制中的问题进行调查和采访,被访者都要求不公开自己的姓名,因为害怕被打击报复。据了解,保护消息来源是新闻行业的固有传统,是媒体维持公信力的最基本原则,但在中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并无相应的法律保证。担任《中国改革》杂志社代理人的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浦志强说,媒体对事实真相的介入程度有限,不可能像司法机关那样取证后再进行报道。因此,媒体的报道难免会有疏漏,只能做到基本真实。
判杂志胜诉非纵容媒体
广州司法界对媒体名誉侵权官司深有研究的龚先生告诉记者,本案中《中国改革》杂志刊登的两篇文章牵涉公共利益,对于牵涉公共利益的报道,只要媒体经过可靠信息实地采访,在此基础上作出的新闻报道基本属实,而且报道没有恶意,就可以免责。
龚先生补充说,这并不是对新闻媒体的“纵容”,而是考虑到新闻采访的客观局限,从法律上许可媒体对新闻报道有局部失实。(编辑:冯怡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