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太原11月17日电 记者安洋报道:从2005年1月1日起,太原市的20多家电力、钢铁、水泥、化工等重型企业将首先领到《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污许可证》)。该证件的正式发放,将在极大的程度上提高环境保护科学化、定量化的管理水平,推进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严格地控制污染物排放量。
据了解,此次将以全太原市所容污染指数来确定各企业污染物排放量,凡是太原市行政区域内对大气、水体排污的单位都在发放范围内。符合环保要求的排污单位应先填写《排污许可证》申领表,主管环保部门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领资料进行审查。《排污许可证》有效使用期限为三年,临时证有效期为一年;排污单位在证件期满后需继续排污或排污种类、数量、浓度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在限期届满之日、发生重大变化前15日内重新申领排污证。
据太原市环保局污染处马处长介绍,自《排污许可证》发放之日起,以前所拥有的水、气排放许可证全部作废,没有《排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向水体、大气中排污,一经发现将责令其停止排污、限期办理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逾期不办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严重者将由同级人民政府关闭或停产。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