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闻网乌鲁木齐11月17日消息新疆日前做出决定,从明年1月1日起,启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
据有关人士介绍,新疆将不再建立新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富余职工也不再安排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按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由失业保险基金保障其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
并轨的范围包括新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并轨的对象为国企再就业服务中心内的下岗职工(含滞留中心的下岗职工);已出中心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以及未进中心应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企业新裁减人员。
据新疆经济报报道,并轨期间,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预算资金规模不减少,在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主要用于促进再就业和并轨补偿金。
对正常生产经营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且再就业有困难的大龄职工,仍可实行企业内部退养,按规定由企业发给基本生活费。对困难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再就业有困难的大龄职工,原则上不推向社会,采取社会保险援助政策。
通过3年时间,即在2007年底前,新疆将完成国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下岗保障”从此彻底退出历史舞台。(编辑:吴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