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讯 (记者闫晓光通讯员何倩丽)交了定金将太阳能热水器抬到家,使用时发现水温达不到约定温度范围的最高值80度,就拒绝向热水器公司支付余下的3000元货款,白云区一市民因此被热水器公司告上法庭索要货款。昨日记者从白云区法院获悉,法院认为该市民已经在安装合格报告上签字,又拒不做质量鉴定,因此难证产品有质量问题,判其败诉。
2004年3月9日,家住白云区的刘灵(化名)与广州一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和热水器装机草图,双方议定热水器价格为4400元,包安装。合同签订后,刘灵支付了定金1400元。2004年3月16日,公司安装调试好热水器后,要求刘灵验收。经过认真检查,刘灵同意验收合格,签署了验收合格报告书。
但几个月后,正当公司要按合同要求刘灵结清余款3000元时,刘灵以热水器不达最高温80度为由拒绝付款。并称产品质量肯定存在问题,不需要鉴定。而公司方却认为,售货时他们承诺的是“晴天时水温达到40~80摄氏度之间”,60度也属正常范围,产品并不存在质量问题。双方争执不休闹上法庭。
白云区法院审理认为,公司与刘灵之间签订的《太阳能热水器供货合同》内容合法有效,热水器公司要求刘灵支付3000元货款的请求合理合法,刘灵要限期支付并承担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