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政府征用了土地,补偿款应发给土地承包者还是实际耕种者?昨日,增城市一宗土地征用赔偿款被他人“冒领”的官司引来一场激辩。
1995年,家住广州石牌的市民董先生与增城市永和镇(现为永和管理区)公安村村委会及第一、第二、吴屋经济合作社签订协议书,承包了13个地段水田共210亩进行开发、经营。合同还特别约定,如遇政府征地,果树、鱼塘、青苗、鱼苗等所得补偿,他得90%,发包方得10%。2003年3月,他承包的地段被政府批准征用。但公安村村委会、经济合作社与土地受让方一起到现场清点果树、鱼塘等各类补偿项目数量时,并没有通知他。他事后发现,土地受让方将土地补偿、青苗等补偿款支付给了永和镇政府,发包方有关人员却擅自将承包地段的果树补偿款100多万元领走。2004年,董先生把增城市永和镇(现为永和管理区)公安村村委会及第一、第二、吴屋经济合作社告上法庭。
在法庭辩论中,原告董先生认为,被告以所有人身份冒领了土地征用赔偿款,他与上述三方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每年他都按时交纳承包费和管理费,有收据为证。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他应得补偿的90%。而被告认为,董先生已拿到他应得的那部分。
第二经济合作社负责人认为,董先生承包的土地只有55亩,一直以来不是由董先生耕种,土地征用赔偿款应支付给耕种者。但董先生表示,他一直是有耕种这块地的。
被告代理人认为,1997年春季之后,该合同已在实体上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这块地不只是董先生一个人在承包,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明文规定,土地征用赔偿款由实际的经营种植者所有。
对此,董先生坚持认为,他是土地唯一的承包商,一直以来都是他在缴纳承包款和管理费,有票据为证,不管土地现在由谁在种,一旦国家征地了,土地征用赔偿款就应归他所有。(梁克毅 侯慧梅)(夏天/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