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民去西藏旅游死于急性高原病,法院终审判保险公司赔付
本报讯 记者林洁,通讯员黄焕葆、王敏报道:儿子又上西藏旅游去了,却被急性高原病永远地留在高原上。保险公司认为高山症不属于人身意外伤害险的理赔范围,拒绝向老两口赔付。事情闹上法庭,广州市中院近日作出终审,维持天河区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要赔付的一审判决。
1998年7月7日,32岁的陈某向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投保主险递增养老保险及附加人身意外伤害险。保单的保险期限从投保日起至终身,人身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为100000元,身故受益人为法定。
2002年5月却让陈某的父母悲痛不已,他们描述:陈某特别喜欢西藏的风光,每年都利用假期去西藏旅游。当年5月23日,他和两位朋友结伴再次前往西藏,当月28日下午,三人到达该次行程的目的地西藏阿里地区普兰县的大金-神山冈仁波齐峰的山脚下,住进旅馆。29日中午11时多,三人开始转山。随后,陈某感到不适应,在到达第一个朝拜点后,其先返回住处。5月30日早晨6时多,陈某被送至冈底斯山藏医学院门诊部治疗,被确诊为急性高原病,抢救无效次日凌晨就在医院去世。
陈某的父母作为保险受益人申请理赔。2002年12月23日,该保险公司作出对主险平安长寿和递增养老保险部分予以赔付,对附加人身意外伤害险部分以本事故不属于“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为由拒绝赔付。
双方分歧很大,只好上天河区法院论个曲直。
天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高原地区的特点为气压低,易导致人体缺氧,而急性高原病多发生于登山后24小时内,一般在短期内即能适应,症状自行消失。陈某本身的身体健康状况并没有异常,也多次到西藏旅游,事前不可能预料到肯定会得急性高原病,也不可能预料到会因高山症导致死亡的后果,其所受的是自然伤害,属意外事故。
《附加意外伤害保险特约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对此亦未作罗列,在没有证据表明陈某或其他任何人有意造成陈某死亡的情况下,根据公平原则,理应得到足额赔偿,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能成立。
保险公司不服,认为一审法院没有考虑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已明确将疾病死亡排除在承保范围之外,遂上诉广州市法院。广州中院依然让其败诉。(夏天/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