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绵阳日报讯
企业“贪小便宜”没给职工购买工伤保险,职工在安全事故中受伤致残后无法享受应有的工伤待遇,要求企业支付赔偿金未果,遂将企业告上法庭,历经3次鉴定,官司打了两年,近日,安县人民法院判处这家“贪小便宜”的企业支付给受伤职工王勇工伤抚恤金等30余万元。
今年36岁的王勇是安县某化工厂职工,2002年3月21日,车间发生黄磷喷炉事故,王勇脸部和左半身多处被严重烧伤。经过5个月的治疗,王勇的性命保住了,却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吃喝拉撒都需要人来护理。2003年8月1日,王勇经安县劳动伤残鉴定委员会鉴定为3级伤残,并被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事后,工厂支付给王勇一定的医疗费用,但在标准上与伤残鉴定有较大差距,双方发生了争执。王勇一纸诉状将化工厂告上了法庭,法庭要求再作司法鉴定。2004年5月14日,经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室鉴定:“王勇的伤残等级属二级,后期伤残生活补助费赔偿比例为100%,终身需大部分护理依赖。”化工厂不服,经法院协调,双方都同意申请省级鉴定,2004年7月4日,经鉴定,王勇的伤残等级程度为二级伤残。根据伤情,王勇还需要进行10次以上的手术。
根据这些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县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判决,化工厂应依法按照二级伤残标准给予王勇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由于被告未给王勇购买工伤保险,这些费用全部由企业一次性支付。除已付的医药费、交通费、鉴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等费用外,化工厂还应支付王勇一次性伤残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护理费和其它费用共计30余万元。(陈先金记者陈莹莹孙兴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