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在酒后将自己未满14岁的亲生女强奸致其怀孕,此事在村里乃至全镇人人皆知,当地派出所却对这个禽兽父亲不闻不问。记者采访时,派出所说,没有人来报案,这叫民不举官不究。(据11月15日《时代商报》报道)
对于这位禽兽父亲,世人再怎么严厉的谴责都不为过。然而,令笔者震惊的是,本该“执法为民”,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警察,对此事“早就听说”后,竟然不闻不问,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在接受采访时还振振有词的说:“没有人报案他们就没法介入这事”,这叫“民不举官不究”。
“民不举官不究”是封建时代较为流行的法律思想,如今对各国执法、司法机关仍有借鉴意义;然而,它仅限于民事纠纷,是民事案件的受案原则。在刑事案件中,除了几种较为轻微的“自诉案件”(如:因果不明的轻伤害、不需要侦察的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等等)外,“民不举官不究”是不适用于其他的刑事案件的。对于这点,稍有法律常识的人们应该知道,更不用说应该大致了解国家各种法律法规的警察了。
为了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正义,诸如强奸案、杀人案等恶性的刑事案件,执法机关必须主动出击!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的维护正义。显然,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昌龙镇的警察,对禽兽父亲强奸亲生女这样恶劣的强奸案,试图以“民不举官不究”来搪塞,无论如何都是难以服众的。
发现罪犯却不予以追究,这对于负有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的公安机关来讲,本身已经属于违法行为。这种行为,不但背离了《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的规定,跟警察的职责更是背道而驰。如果说,类似于这样的案件,被一些“法盲警察”忽视,这似乎还情由可原;然而,越来越多本该警察“主动出击”而他们却“按兵不动”的事例表明,事情并非“民不举官不究”那么简单。这里边,潜藏着许多警察那种消极待命,“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毒瘤。
在此,笔者不想旁征博引太多的事例,有兴趣的朋友可以从文献中搜索出“有案不立”的众多铁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是许多国人处世之道,类似的表达有许多,比如:“少管闲事”、“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等等。可是,作为纳税人花钱供养的“保护神”的警察们,却必须摒弃这种处世原则。法谚云:“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只有警察们都长着雄鹰一般的眼睛、猎狗一样的嗅觉,如狮似虎般的勇猛,才可能使犯罪分子闻风丧胆,最大程度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正义。
就算退而求其次,警察们不能对所有案件(尤其是刑事案件)做到“主动出击”,但“闻风而动”的要求应该不高吧?为什么有些警察(公安机关)对社会舆论关注的案件,却可以做到“不闻不问”呢?其实,“民不举官不究”,只不过是个漂亮的借口而已,如果把那些警察(公安机关)的失职、渎职行为归咎为“法盲”,那简直是便宜了他们——因为,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庸俗处世哲学在作怪,它是造成警察们“有案不立”,不能很好保护公民权利、打击犯罪分子的主要凶手,它是潜藏在警察队伍中可怕的思想毒瘤!
“法盲”可以改变,但如果执法机关以及各个本该以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正义为己任的国家机关,它们都深谙“少管闲事”的处世哲学;那么,公民的权利将难以得到有效有力的保障!这,不但是民之不幸,亦将是国之悲哀!(稿源:红网)(作者:庞皎明)(编辑:徐志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