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晚报报道】事件回放 两年前,正在南京理工大学读研究生的赵某被查出患了肝炎。2002年2月20日,其父赵才清将儿子送进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经会诊赵某得的是慢性重度、乙型、病毒性肝炎。血浆置换、服用特效药、中药……尽管花费了15万多元努力治疗,但同年7月3日凌晨,赵某还是心跳停止,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认为赵某是肝功能衰竭死亡,赵才清则认为医院的治疗方法有问题,导致儿子失去了生存机会。于是,赵才清聘请了南京同大律师事务所郑江宏律师,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院。2002年8月7日,常州市天宁区法院立案受理。
2002年9月3日、2003年3月25日,根据原告赵家人的要求,法院先后委托常州市医学会和江苏省医学会对此案进行鉴定。尽管两级医学会鉴定都认为,医院诊断明确,治疗措施合理,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原告代理人郑江宏仍提出了“生存机会”论,要求医院赔偿相关损失。近日,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作出判决。
庭审焦点
病历是否被篡改
原告:事发后,儿子的病历保存在医院1个多月,医院有篡改病历的可能。因为自己发现病历有被篡改的蛛丝马迹,比如有两张化验单不翼而飞;一张血常规报告单上面的名字是别人的,后改写成儿子的名字;住院号填写的有多处不同……
病历的真实性很难认定,由此做出的医疗事故鉴定也就很难保证客观公证。
被告:赵某死亡当天,原告就要求封存其病历,并由原告代理人与医院共同将死者的病历记录、化验单等封入信封,签名盖章后存放在医院。1个多月后,原告律师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后,病历资料被扣押到法院。直到2002年8月30日,经原告和医院双方同意,在法院当场启封死者的病历资料。
由此可见,医院没有对病历资料进行篡改,也没有拆动过病历信封。
(原告要求对封存信封是否拆动过进行鉴定。法院告知原告,可向有关部门咨询,如可作鉴定,一周内答复法院。原告代理人郑江宏律师认为,起诉之前被告还不知道原告会闹到法院,因此“篡改”只是一种可能的假设。考虑鉴定费用、原告家庭经济状况及律师意见,最后原告放弃了鉴定)
知情权与生存机会
原告:根据《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其家属介绍病情,应当注意避免对患者不利的后果。”这是法律赋予患者的知情权。而根据被告病历记载,死者在医院治疗期间,病情总是不断加重,被告虽是常州市治疗肝炎的专科医院,但与周边南京、上海相比还是相对落后的。被告没有向原告介绍其他城市医院开展的先进治疗方法,使得死者的生存机会减小。同时,被告没有出具病危通知书,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被告:在死者的治疗过程中,不存在过失医疗行为和侵权行为,也不存在侵犯原告的知情权和就医选择权。在死者的病历记录中,有告知病情及预后、人工肝治疗的风险、可到南京相关医院进行生物人工肝和肝移植及病危通知书等记录。
(法院经审理查明,病历记录中,只有告知人工肝治疗风险记录处有原告赵才清的签字,其余记录均未有死者或其家属的签名。另死者的病历和护理记录中,2002年7月2日,死者的小便时间记载不一致。值得注意的是,次日凌晨1时许,死者停止呼吸。)
法院判决
经过两年多的波折,两次医疗事故责任鉴定,近日常州天宁区法院作出判决: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补偿原告损失71679.87元。
法院认为,两级医学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结论客观公证。原告认为作为鉴定依据的病历已被被告篡改,无证据证实,不予采纳。但被告在对死者的治疗过程中,对死者的病情及后果、诊疗选择方案及治疗效果等对死者或亲属未告知;死者病危时,被告也未及时告知其亲属后果或发病危通知书。根据病历和护理记录对死者小便时间记载的差异,说明被告在死者病危时,亦未进行认真观察。因此根据公平原则,被告应适当分担原告的直接财产损失,即死者的医疗费和丧葬费。金陵晚报记者 谈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