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省政府获悉,我省新近制定出了调整省直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规定。按此规定,在现行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比例不变的情况下(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退休金总额的5%筹资),将原补助办法调整为:2%划入个人账户;3%划入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金。据悉,该规定将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调整的公务员门诊补助办法是:对享受慢性病待遇的公务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年度内门诊医疗费用,原门诊起付线720元以上个人自负的20%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报销;对不享受慢性病待遇的公务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年度内门诊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720元以上、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部分,分年龄段按比例给予公务员医疗统筹补助。具体补助办法为:50—59周岁补助40%;60—69周岁补助50%;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补助60%。
新的公务员住院医疗补助办法是: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公务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特殊疾病门诊费用)个人自负部分(不含全自费和目录外抢救用药、特殊材料、人工器官的个人先自负部分),按在职职工40%、退休人员50%的比例给予公务员医疗补助。超过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仍按在职职工95%、退休人员97.5%的比例给予公务员医疗补助;对享受特殊病待遇的公务员,其门诊医疗费的补助按住院医疗补助标准执行。以上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的两种办法不得交叉享受,年度内符合条件的公务员,只能享受其中一种补助。医疗照顾人员不享受公务员门诊补助和公务员住院医疗补助。
李惠民(春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