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无法查证被告人身份的抢劫案,被舟山市普陀区检察院以起诉书编号“2004212”为被告人姓名,向普陀区法院提起了公诉。
近日,普陀区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2004212”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据悉,这是浙江近几年来第一份以起诉书编号为被告人姓名的起诉书和判决书。
据舟山市普陀区检察院办案人员介绍,该案被告人是聋哑人,今年7月3日,他在沈家门用木棍击打被害人后,抢了257元钱,被抓后,除了交代自己34岁和犯罪事实外,始终不交代自己真实姓名、家庭住址、职业、籍贯等身份情况。
案件移送到普陀区检察院后,为保证办案质量,检察人员为该被告人聘请了手语翻译,但除了可以认定其年龄基本符合本人交代外,其他身份情况仍无法查清。但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本案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其他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普陀区检察院遂以该案起诉书编号“2004212”为被告人姓名代号,制作了起诉书,并向法院提起公诉。
近日,普陀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为“2004212”指定了律师,聘请了手语翻译参加诉讼。
法庭上,被告人“2004212”对犯罪事实及认定其有罪的各项证据都没提出异议,但仍不交代自己的身份情况。法院审理认为,该聋哑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2004212”,当庭打着手语对一审判决表示满意。
(通讯员范跃红杜存安记者魏孔明 都市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