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定县两名学生在县城某旅店住宿,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永定县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旅店店主苏某和吴某被判负主要责任,分别赔付两名孩子父母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各5万多元。
2004年1月24日,未成年学生郑某洋、谢某华在廖某带领下到永定县城某旅馆住宿,经廖某介绍郑、谢二人是其亲戚后,被告苏某同意让无身份证的郑、谢二人住宿。
25日下午,店主吴某敲门没有反应,即将房门撞开,并拨打求救电话。永定县医院医生到达后,发现房间窗户紧闭,卫生间煤气阀门未关,热水器的喷头在流水,郑某洋、谢某华已死去多时。
事故发生后,经龙岩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认定郑、谢系一氧化碳中毒身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苏某明知郑、谢是未成年人,且无身份证,仍同意二人住宿,并将二人安排在同一房间,双方之间已形成旅店服务合同关系。被告苏某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瑕疵,未提供充分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住宿条件,致郑某洋、谢某华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因此,被告依法对郑某洋、谢某华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郑某洋、谢某华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应负次要责任。
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18条明确要求“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在本案中,无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苏某在提供服务时,有对未成年的郑某洋、谢某华说明使用热水器的正确方法及不正确使用可能造成的危害。因此推定被告有过错,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N新华社福州11月21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