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1-22
近期,我省出台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未安排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上年度从业人员总数1.5%比例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征收标准是,用人单位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按当地县级以上统计部门统计的上年度本地区从业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标准缴纳。计算公式为:应缴纳保障金=(用人单位上年度从业人员总数×1.5%-从业残疾职工数)×上年度当地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
企业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非企业用人单位的由县级以上残联负责征收。中央部属、省属非企业用人单位,驻合肥市区的由省残联征收,驻合肥外的由省残联委托所在地的市或县残联代收。代收的保障金60%划入本级保障金财政专户,40%划入省级保障金财政专户。市县属非企业用人的分别由同级残联征收。
用人单位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残联报送有关材料。符合征收范围的,残联发出缴款通知书。每年7月至9月为集中征收期,用人单位应自收到缴款通知书30日内主动缴纳保障金。逾期不缴的,残联和地税机关将给予罚款,并依法定程序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