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昨天,中共江苏省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的意见正式刊发,其中对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创新选人用人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
《决定》要求继续推进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使之经常化、制度化。研究制定干部破格提拔办法,对破格提拔的范围、对象、具体条件和工作程序作出规定。积极推行任期制和辞职制等,结合实际完善实施办法和配套措施。继续完善试用期制,探索试行聘任制度。完善调整不称职、不胜任现职干部的制度和办法,对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1/3,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不胜任现职的,应采取免职、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等多种办法予以调整。
同时,大胆起用优秀年轻干部,市厅级领导班子要以50岁左右的干部为主体,县处级领导班子要以45岁左右的干部为主体。进一步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选配、管理和监督。高度重视和抓好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建设,特别要选好配强“一把手”。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减少地方党委副书记职数,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
此外,《决定》要求切实加强干部交流工作。抓好重点和热点岗位领导干部的交流,市、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满5年的,应当有计划地进行交流;任满10年的,必须交流。严格控制选任制领导干部任期内的职务变动。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新提拔担任市、县(市)党政正职以及纪检、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原则上应易地交流任职。积极推进省级机关之间、三大区域之间、省级机关与市、县(市)之间干部的交流,拓宽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三支队伍”之间的交流渠道,完善干部调任和挂职锻炼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