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厂家商家侵犯名誉权、肖像权,要赔三万元
本报讯 记者林洁,通讯员黄焕葆、王敏报道:一名现役军官,赫然发现自己形象出现在一种玩具上,怒上法院向玩具的生产商和销售商讨公道。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近日判决认定其名誉权和肖像权受侵犯,该军官获赔三万元。
王某是海军军官,据他介绍,自2001年12月以来,他在全国多处地方发现一种外包装印有他肖像的中华现代导弹驱逐舰船模,生产厂家是广州××玩具有限公司。但他从未将肖像许可给任何人或单位用于商业。
2003年8月,王某在广州天河城附近的广东某百货有限公司再次发现有同样产品销售。他遂于同年9月16日在省公证处公证员陪同下,到百货公司买下该船模。
王某表示,《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及部队相关规定严禁军人形象用作商业目的,严禁现役军人将自身军人形象用于商业目的。但自从那种玩具在市场出现,他的亲朋、同事、领导均认为他擅自将军人形象用于商业用途,对他的道德评价大幅度下降,甚至影响他事业开展和职务升迁。他认为百货公司和玩具公司侵害了他的名誉权和肖像权,遂告上天河区法院索赔损失10万元。
百货公司认为该产品是由供应商供货的,要求赔偿没有法律依据。玩具公司辩称,产品包装使用的是报纸的新闻报道,是弘扬军人形象,没有给王某名誉造成损害。
原来,王某1999年12月在俄罗斯北方造船厂参加杭州号“现代”级导弹驱逐舰交接仪式,并担任国旗司仪。其形象上了报纸。
法院近日判决:两被告构成侵犯名誉权和肖像权,应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及就地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在报纸上发布致歉声明;百货公司要给付侵权赔偿金一万元、玩具公司给付两万元;两被告赔偿公证费600元。(子琦/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