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省人大督办下,向检察机关提起国家赔偿的朱以忠终于获得了14541.8元国家赔偿。
17日,记者联系上了朱以忠,虽然获得国家赔偿,但他依然愁眉不展,公职没有恢复,拿不到补发工资。穷困潦倒的他卖掉了130平方米的房子,准备将维权之路进行到底。
逮捕———罪名莫须有
2001年10月31日,朱以忠收到上级公司一份文件:“经过工作组初步查证,朱以忠在担任四川省出国人员物资供应公司和中服出国人员服务中心经理期间……涉嫌违纪违法。现决定:朱以忠立即停职接受调查。”朱以忠没弄懂自己涉嫌了哪些违纪违法的事,尽管百般争辩,但工作仍被强制停了,总经理职务也被免去。
2002年4月,成都市公安局对他进行传讯,办案民警告诉他,他的上级公司报案称,他任总经理的四川省出国人员物资供应公司财务审计有问题。
2002年10月17日,成都市公安局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将朱以忠逮捕。在两个月后的第一次提审中,朱以忠才弄清自己的罪行:有人检举他10年前挪用公司公款30万元。
2003年3月5日,朱以忠的罪名又变成了挪用公款罪,案子从成都市检察院反贪局转到了武侯区检察院。
2003年7月4日,成都市检察院反贪局批准朱以忠取保候审。至此,朱以忠已被羁押260天。
上访———省人大督办
挪用30万元资金究竟是怎么回事?
1993年,成都青年经济发展公司找到朱以忠请求拆借资金,朱以忠将此项业务告知了时任公司副总经理、公司下属企业四川外币购物中心北海公司法定代表人丘某。当时北海公司有闲置资金,丘某与时任北海公司经理的黄某同意拆借,遂由黄代表北海公司与成都青年经济发展公司签订了30万元的借款协议。1996年,该笔借款已连本带息全部归还。
走出看守所的朱以忠来到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办递上申诉材料:不服成都市检察院对其以挪用公款罪逮捕和取保候审,要求还个公道。2003年8月,省人大信访办发出督办函,要求检察院依法审查,妥善处理。9月,武侯区检察院作出认定:朱以忠行为不构成犯罪,决定对其不起诉。
索赔———国家赔损失
朱以忠今年5月向成都市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对错误逮捕羁押260天期间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赔偿精神损失人民币5万元,恢复名誉并责成原单位恢复公职。
省人大信访办多次跟省检察院交涉,认为朱以忠案的错误办理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应当按照《国家赔偿法》给予赔偿。
8月,成都市检察院对错误逮捕朱以忠并羁押260天给予赔偿,共计人民币14541.80元。9月20日,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恢复朱以忠省出国人员物资供应公司职工身份,恢复工资福利待遇并补发近两年工资39000元。
四川省出国人员物资供应公司不服仲裁,准备上诉。
年已53岁的朱以忠正继续他的漫漫维权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