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11月19日发布了《关于做好2004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企业在2004年度财务决算工作中,首先,要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规范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真实反映企业经营成果,不得利用各种手段人为调节利润,不得出现新的潜亏挂账。其次,要按照《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和有关制度规定,充分披露企业财务会计信息,不得对重大财务事项隐瞒不报。
另外,《通知》还要求,要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和国资委有关通知要求,加强成本费用控制,严格各项日常开支,杜绝铺张浪费,企业领导人和职工收入分配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不得年终突击花钱和滥发奖金。此外,还要加强对各项收入、实物资产、往来款项和货币资金的核算与管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并且,要尊重和维护财务会计人员的职业操守,不得授意和指使财务会计人员编制虚假财务报表。
《通知》指出,企业在2004年度财务决算编制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在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资产质量核实等工作基础上,认真组织各级子企业做好年终账务清理和年度财务决算编制工作,以确保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且要进一步加强重大财务事项和信息披露,认真做好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编制及分析工作。《通知》还指出,企业要加强股票、债券、期货、外汇、对外担保等高风险业务的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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