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小乙实习生侯婷娟)过了退休年龄多年,至今未见退休证与退休金,生活费也被停发,找公司解决未见结果。已近花甲之年的刘女士为此愁眉不展,遂诉至市劳动仲裁委。日前,仲裁委做出裁决,由刘女士原来所在公司一次性补发她生活费、退休生活费等近3万元。同时应为刘女士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几经调动工作丢了
今年59岁的刘女士,1964年在一种子公司参加工作。1991年8月经当地劳动人事局介绍到原我省某厅工作。1992年6月,刘女士又被调入某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办公室)。1992年8月,办公室组建了某开发公司,并在向省工商局申报的“新开企业从业人员审查登记表”中载明,刘女士为该公司的从业人员。1993年1月1日,刘女士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招聘合同书”。
1994年12月31日,开发公司被一房地产公司承包经营,承包期限是3年。该房地产公司从1995年1月起发工资给刘女士直到1997年12月。1998年1月后,开发公司再未给刘女士安排工作,亦未享受任何待遇至今。该开发公司也未按国家规定为全体职工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按刘女士的身份证和户口登记卡载明的出生年月,2000年9月,刘女士55周岁,应从2000年10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公司一直未给她办理退休手续。
不办退休手续与法相悖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开发公司与刘女士的劳动关系续存,事实清楚。1998年1月后,公司不给刘女士安排工作,亦不支付生活费,应承担责任,公司应参照不低于西安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支付刘女士1998年1月至2000年9月的生活费4410元。公司不参加养老保险,不给刘女士办理退休手续,亦不给其发放退休生活费,其做法与法相悖,应予纠正。鉴于刘女士的退休应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退休的退休时间为准,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计发退休金,而刘女士公司未参加养老保险,故暂以2000年9月为其退休时间,次月起享受待遇。
调解不成,仲裁委依法裁决,开发公司一次性补发刘女士1998年1月至2000年9月的生活费4410元,退还收取她的押金1000元,并按每月500元的标准补发刘女士2000年10月至今年9月的退休生活费2.4万元,同时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