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11月22日电(记者季明)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2日开始审议的《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草案)》,有望杜绝日益增多的企业名称“傍名牌”现象。
这份《条例(草案)》中规定了三个“不准”:即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的字号中,不得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若此地名具有其他含义除外);不得含有高知名度外省市企业的字号和本市公共机构名称中的主体词语;不得含有驰名商标和本市企业的著名商标。
上海市工商局局长方惠萍说,企业名称是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区别于其他市场主体而设立的特定标志,既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又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因此应当通过更加完善的保护,降低企业进入市场的门槛,保护海内外投资者的投资热情。
与国家注册、全国保护的注册商标不同,中国的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分级保护,这就给一些希望通过恶意抢注海内外知名企业名称的方式,扩大企业及其产品影响力的企业留下可乘之机。
由于目前企业名称与企业注册商标未形成互动保护机制,一些企业利用现行法律制度的“缝隙”,恶意将其他企业注册在先的知名商标作为其企业名称予以登记使用,以达到“傍名牌”的目的。
现行国家法律体系虽然规定了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对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应予以纠正,但对具体处理程序和措施未予规定,导致实际的纠正措施不力。数字显示,近3年来上海工商部门受理的90多件企业名称争议中,经调解企业自愿变更名称的只有19件,仅占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