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报记者 李灵红
本报讯昨日,记者从自治区物价局获悉,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执行。原《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中招标采购药品零售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价格字[2001]322号)、《关于医用耗材招标收费及价格问题的通知》(桂价格字[2003]326号)停止执行。
中标价的作价办法
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的核定,实行以中标价为基础顺加流通差价率的作价办法。属于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中标零售价格不得超过国家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中标药品零售价格核定公式为:中标药品零售价格=中标价×(1+流通差价率)
具体流通差价率实行差别差价率,价格高的药品顺加低差率,价格低的药品顺加高差率。
招标代理机构收费标准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可以向投标人收取招标文件费,招标文件费每份(套)最高不得超过150元。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可向中标人收取代理服务费。代理服务费按中标企业单个中标品种合同总金额的一定比率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最高费率详见附表)
加强对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的监管。除招标文件费和代理服务费外,严禁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向投标人收取任何其他与招投标有关的服务费用。药品招投标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经办机构要求招投标当事人履行登记、审批、备案及其他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
中标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中标药品的零售价格,由招标人(医疗机构,下同)按自治区物价局规定的作价办法自行核定,各地中标药品零售价格执行日期具体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招标采购的医疗机构,应在其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对中标药品零售价格进行公示。
药品招标采购的经办机构和招标人必须在每次招标结束后的7天内,分别将中标价格和按规定核定的零售价格按行政隶属关系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各市物价审核汇总后,及时报区物价局备案。
执行该规定的范围
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须按本规定执行。议价或竞价采购的药品零售价格的核定办法,按照本规定执行。
列入政府定价目录但未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国家和自治区公布了最高零售价格的,医疗机构和经营企业(零售药店)要按不高于国家和自治区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尚未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按本规定的作价办法执行。未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的市场调节价药品,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各医疗机构和经营企业(零售药店)可参照本规定的作价办法执行。
禁止价格欺诈和低价倾销
新规定要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招投标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招投标活动,禁止价格欺诈和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