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君花 张洁
省直已购公房可上市交易,此消息一见报即受到广大读者的关注,昨日,记者就广大读者关注的问题采访了省直房改办有关负责人。
交易程序具体规定
据介绍,省直已购公房出售的交易程序如下:
首先,出售人应填写《省直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登记表》,省直房改办根据职工住房档案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方可办理交易手续。
出售人持经核对无误的《省直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登记表》,在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开设的房地产交易服务场所办理交易手续,石家庄市房管局等有关部门进驻该服务场所办理相关手续。
需要提供材料如下:(一)房屋所有权证书;(二)房屋共有权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三)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四)与原售房单位签订的购房协议;(五)与买受人签订的已购公房买卖合同;(六)物业费、供暖费清结证明。
出售人可委托省直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代为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出售人无法提交与原售房单位签订的购房协议,可以房改售房的档案材料或原售房单位出具的证明作为依据。
相关税费:1、契税:按交易额的2%缴纳,由受让方缴纳。2、交易服务费:以每平方米6元标准收取,买卖双方各半。3、房产证工本费:每宗80元,由受让方承担。5、土地出让金:以房改成本价的1%收取,由受让方缴纳。
办理手续地点:省直已购公房首次上市交易在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开设的房地产交易场所办理相关手续,地址:石家庄市维明南大街45号。
出租办法另行制定
据介绍,省直已购公房凭省直房改办核对无误的《省直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登记表》可面向社会出租,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省直已购公房如需办理赠予、继承、互换的,可凭省直房改办核对无误的《省直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登记表》办理相关手续。
严格核实交易价格
根据规定,省直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负责对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的面积、合同价格等进行核实,合同价格显失公平的,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交易双方当事人按评估价格缴纳有关税费。
省直房改办负责交易服务与监管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是省直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的主管部门。省直房改办负责为省直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提供住房档案等信息服务和政策咨询,监管交易活动,收集、记录交易结果并向售房单位及职工所在单位反馈。
交易后各项费用承担有规定
根据规定,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后,买受人应按有关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原售房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缴纳供暖、物业管理等费用,原房屋产权单位及出售人所在单位不再承担该房屋的上述费用。
已购公房上市交易后,单位从售房款中提取的维修基金,仍用于住房的公共部位维修。出售人缴纳的维修基金交割到买受人名下,仍用于该住房维修。上市交易住房的维修在实行物业管理前仍按交易前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加紧为职工办理产权证
房屋所有权证是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必备条件。针对目前有单位尚未为职工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情况,省直房改办规定,原公有住房已经批复准予向职工出售,且职工已按规定缴纳购房款、各项材料齐全的,各单位要集中力量、组织人员,按照《关于加快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及时完成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和发放工作。
对于不顾群众利益,不按政策办事,故意拖延办理房产证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及时向职工发放,不得无故扣留。
职工住房档案建立和变更
职工上市出售已购公房,省直房改办要根据职工住房档案进行核对,核对无误方可上市出售。对此,省直房改办于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单位没有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的,应当补建。已建立职工住房档案,住房及职工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相关单位应做好职工住房档案的变更工作。
不宜上市出售住房的确认和备案
根据《河北省省直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凡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特殊部门的住房,党政机关、科研部门及大专院校等单位在机关办公、教学、科研区内的住房,暂列为不宜公开上市出售住房。为严格限定此类房屋的范围,省直房改办要求对上述房屋实行备案制,该类住房的原售房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按上述范围填写《河北省省直单位暂不宜公开上市出售住房登记表》,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省直房改办备案。对于2005年6月30日前未备案的,均视为可公开上市出售住房。职工对单位备案的不宜公开上市出售住房范围有异议的,可向省直房改办申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