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谢惠仁
■部分委员提议将该做法列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草案)》
■建议方法是:养老人员将自己的住房抵押给公积金管理中心,由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次性提供或按月给付一定数额的费用
晨报讯 在到了养老年龄之后,如果生活困难或确实需要,可以将自己的住房抵押给公积金管理中心,由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次性提供或按月给付一定数额的费用,用以养老人员安度晚年。这条由市人大城建环保委提出的探索性建议昨天以书面形式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据悉,提出这样的立法建议在全国尚属首次。
昨天,这份建议在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小组审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草案)》时引起广泛关注,很多委员赞同将该建议列入法规。
李志强委员认为,上海即将进入老龄化社会,作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完全可以考虑将建议列入法规中。也有委员提出,目前北欧一些国家已经允许进行这样的住房抵押,以换取老年人的养老保障。借鉴这样的做法,从改善养老条件出发,可以做积极的探索。
在昨天的小组审议中,张良仪等委员提出,落实这项做法的前提是养老人员和公积金管理中心共同承担风险。借鉴相关国家的做法,可以考虑住房抵押后,公积金管理中心在规定的时间段内每月支付给养老人员费用,如果超过规定时间,允许住房继续让养老人员使用,如果养老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死亡,住房归中心。
房地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显示,目前上海很多独生子女家庭,一般结婚的子女拥有一套住宅,双方父母各拥有一套住宅。在这种情况下,老年人拿出自己的这套住宅进行抵押,不会影响子女的基本生活,又能充分保障老年人养老的需要。因此,建议是积极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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