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出台新规公示公告
根据鄂组发20014号文件规定,现将叶金生同志的情况予以公示:
叶金生,男,汉族,湖北武汉人,1947年2月出生,在职博士研究生,1964年8月参加工作,1967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武汉市委常委、组织部长,拟任武汉市委副书记。
广大干部群众对叶金生同志任职的有关意见,可在本公告公布之后10日内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向省委组织部反映。反映情况要实事求是,具体真实,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核实。公示期间,省委组织部设立专线电话、公示信箱,负责来电、来信的接收。公示信箱设在省委组织部新、老楼门口及武汉市委组织部。专线电话为12380(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87822947(省委组织部市县干部处)。来信寄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或市县干部处收,邮政编码:430071。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2004年11月23日1998年12月31日前村民未办手续房屋如何补偿?
本报讯(记者黄峰)拆除1998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但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且未取得合法批准文件的房屋,确系本村村民长期自住、其房屋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在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以内的,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超过部分,不予补偿。
1986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的,其房屋拆迁补偿款分别按照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和房屋重置价的95%计算。
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的,其拆迁补偿款按以下规定处理: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分别按照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和房屋重置价的85%计算;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但已接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其宅基地补偿款按照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90%计算;已接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其房屋补偿款按照房屋重置价的90%计算。1998年12月31日前村民建房超规定面积的如何补偿?
拆除1998年12月31日前建成、已办理产权登记或者已取得合法批准文件,但其房屋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超过政府规定的个人建房控制标准的,超出部分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房屋占地面积补偿标准
1、房屋占地面积超出部分在20平方米以内(含2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的宅基地补偿款按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75%计算;
2、房屋占地面积超出部分在20至40平方米之间(含4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的宅基地补偿款按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50%计算;
3、房屋占地面积超出4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再给予宅基地区位补偿款。房屋建筑面积补偿标准
1、中环线以内的房屋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中环线以外的房屋建筑面积在360平方米以内,房屋建筑面积补偿价按房屋重置价计算。
2、中环线以内含中环线的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中环线以外的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60平方米,超出部分的房屋补偿价按房屋重置价50%计算。哪些情况不给予补偿?
下列情况不予补偿——
1999年1月1日以后,村民未取得合法批准文件建设的房屋及其占用的宅基地、城市居民和非本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建造和购买的房屋,征地拆迁时不予补偿。房屋建设时间的认定
房屋建设时间由被拆迁人举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认定;被拆迁人不能举证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测绘资料、房屋土地调查资料以及能证明房屋存在时间的有关纳税等原始凭据资料确定。农转非也可参照执行
因征地农转非或征地过程中另批宅基地安置,形成的非本村村民的历史遗留房屋拆迁按照该意见执行。拆迁城市居民1998年12月31日前购建房参照相关标准补偿
征地过程中,拆迁城市居民和非本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于1998年12月31日以前建造和购买的房屋时,对房屋所有人的补偿按前述“房屋建筑面积补偿标准”执行,其房屋占用的土地补偿,则给予村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