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斌峰)商洛市政府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长效机制为重点,先后制定出台了《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等制度,建立了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任期内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档案。
商洛市政府明确要求:一年内凡县区发现两处、乡镇发现一处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或非法开采煤矿的单位,追究县区政府和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人的行政责任;乡镇一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1至2人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起死亡3至9人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乡镇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领导的行政责任,并向县区政府作书面检查;县区一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3至9人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内的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追究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行政责任,县区政府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取消评优资格。对重大安全隐患监察指令和“市长督办令”执行不力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向同级政府和主管部门作出书面说明,并由发出指令部门对负有主要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档案,一人一档,作为考核任用干部的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