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亚武记者孙健)昨天,记者在市中级人民法院旁听了一起关于要求腾退房屋的案件,这起案件给那些当初因为换房、福利分房等原因,目前仍没有过户或办理产权并仍使用他人名字的住户提了醒:为避免纠纷,房屋的名字还是换成自己的好。
家住沙河口区的居民张某5月10在沙河口区法院起诉赵某,称自己丈夫在1998年将一处50余平方米的房子借给赵某居住,2001年,她丈夫去世,她将房屋的承租证换成了自己的名字,并要求赵某退房。法院一审认定了这样的事实:原告张某因为住房困难,经所在单位某派出所研究同意,与我市某开发公司协商,将张某原住房(赵某现在住的房屋)交开发商,由开发商为张某调换一处住房。张某为此写了一份换房申请,某派出所加盖了印章,开发商经理和其具体负责办理此事的人都在这份申请上签了字。张某的原住房几经辗转分配给被告赵某。赵某居住后至今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法院一审认为,张某虽然有房屋的承租证,但实际已不是房屋的合法承租人,因此驳回了张某要求赵某腾退房屋的请求。张某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在昨天的再次庭审中,原告坚持认为她拥有该房的房照,赵某应该退房。被告则拿出了自1999年开始缴纳了该房的房租、水电、煤气、取暖费等证据。赵某单位的代理人也出庭作证,赵某居住该房是单位福利分房时取得的。原告张某随后又拿出了该房的产权证,认为自己已经拥有了该房的产权证,赵某理当搬出该房。被告赵某随即对张某取得的产权证提出质疑,赵某认为,张某在法院一审期间没有该房的产权证,目前取得的产权证是在边打官司边办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和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规定,权属有争议的不准转让、交易、买卖。后经法庭调查,该案一审判决时间为8月10日,张某取得产权证的时间为8月23日。经过一上午的争论,法庭宣布休庭。
此案目前虽然没有最终宣判,但也给人警示:如果赵某在单位分给他本案所涉及到的这套房屋时,立即办理了过户手续,现在的纠纷是绝对能避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