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宋氏特大涉黑团伙案”庭审进入第五天,以宋留根、马献洲、郝洪山等为首的25名涉黑骨干成员被带上法庭。公诉人摘要出示了25名被告人在公安侦查阶段所做的讯问笔录后,所有被告人集体翻供,辩护人则普遍认为,被告人供述的这些笔录的采集程序不合法,内容真实性值得怀疑。(11月23日《大河报》)
尽管会让花费大量心血的公安干警寒心,受到过直接伤害者难以接受,以及为公众所不愿看见,但不得不承认翻供也是犯罪嫌疑人的一种权利,翻供甚至于法庭作出准确判决并非是坏事。法庭以及各界应当尊重犯罪嫌疑人的翻供权利。
郑州的公安们起码在以下几点上应当反思:
首先,将犯罪嫌疑人游街示众有违无罪推定原则。宋留根团伙开庭前被绑在车上游街,其中押解宋留根的车头悬挂着“黑社会犯罪集团首犯宋留根”的横幅。是否属于黑社会性质犯罪甚至是否构成犯罪尚待法庭判决,此时即将其视为罪犯,违反了“任何人非经法院判决不得被确认为有罪”的宪法规定。
其次,宋留根的辩护人提出,公诉人所出具的笔录理应在被告人所在的看守所采集,但郑州警方专案组却常常将被告人带走很多天进行讯问。马献洲的辩护人提出,按照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要提出监所,只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起获赃物,二是辨认其他嫌疑人,而且必须要有县级以上检察或公安机关批准。既然存在相关规定,那就应当对公安具有约束力,否则违反规定情形下获得的“证据”难免因为程序违法而不为法庭所认可。
再次,在质证过程中,宋、马、郝等25名涉黑成员集体翻供,大多数被告人称这些供述是刑讯逼供的结果。从报道中我们却看不出公诉人有所反证。对于刑讯逼供的指控,一般都要“举证责任倒置”,这就要求公安机关要有自证清白的证据意识。同时在办案过程中应当注重证据的采集,否则就难以保证办案质量,难使法庭判决最大限度接近公诉目的,甚至还可能因为证据不足而使嫌疑人借以逃脱法律制裁,这样法律赋予的打击犯罪目的就难以实现。
尽管法庭判决尚未作出,但庭审至此教训并非没有显现。该案的庭审再一次凸显了我国公安机关一贯存在的一些“老大难问题”: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证据、人权保障意识淡薄。正是因为存在这些“痼疾”,才使郑州公安此次庭审陷入尴尬。不单郑州如此,其他地方亦然。尴尬出现在号称“中原涉黑第一案”的庭审过程中,是再次向公安机关敲响了依法办案、重视程序、尊重人权的警钟。
据报道,22日的法庭旁听席上多了三排身穿警服人员,目的主要是让参加旁听质证的打黑民警,在今后的打击涉黑案件中注意如何收集掌握涉黑人员的证据。一位负责人称,要把这次庭审情况制作成光盘,下发全省各地的公安打黑组学习借鉴(11月23日《大河报》)。
我们期望这次“学习借鉴”能扎实有效地进行,真正能让公安干警们感到震惊,真正使现代法治理念与人权意识深入人心。惟如此方能更好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不辜负公众的期待,也才能让公众对公安队伍更有决心与能力上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