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郭颖通讯员顾建国)一位名为“嫣然”的市民向户口所在地董家渡派出所申请更改自己姓名,被口头答复“不予批准”。嫣然随后将派出所告上黄浦区法院,希望能够改变自己的姓名并申请登记。目前这一要求被驳回。
嫣妈相像遭取笑
今年4月16日,嫣然以本人姓名与自己性格及处事不相符,姓名中的“嫣”字常被人取笑为繁体的“妈”字,影响其工作及生活为由,向董家渡派出所提出将自己名更改为“珈”。董家渡派出所经审查后认为,嫣然的申请不符合市公安局《关于执行〈上海市户口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的规定,作出口头不予批准的答复。
嫣然认为自己年满18周岁,享有《民法通则》第99条赋予的“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公民权利”。同时,自己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18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提出了变更姓名的申请,董家渡派出所不予批准的口头答复违法。
改名需依照规定
派出所认为,根据《实施意见》的细化规定,18周岁以上的居民因户口登记差错,或重名过多而使工作、生活各方面造成不便,所起名字的谐音有损人格等特殊情况要求更改姓名的,可以更名。但原告的申请事项中所列情况与规定不符,故不予批准更名。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通则》中“公民改变自己姓名必须‘依照规定’”,因而《实施意见》中对更名“特殊情况”的规定有法律效力,本案中嫣然变更姓名的理由不符合上述规定。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