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高小明)市规划局印发《武汉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试行)》,以解决7个中心城区及两个开发区范围内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中的历史遗留问题。该意见已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该意见适用于1998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的农民住房。1999年1月1日以后农村村民未取得合法批准文件建设的房屋及占用的宅基地、城市居民和非本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建造和购买的房屋,征地拆迁时不予补偿。
意见详解
无手续房
1998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且未取得合法批准文件的房屋。确系本村村民长期自住、其房屋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2003]87号)规定的控制标准以内的,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超过部分,不予补偿。
1986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的,拆迁补偿款分别按照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和房屋重置价的95%计算。
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的,补偿款分别按照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和房屋重置价的85%计算;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但已接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其宅基地补偿款按照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90%计算;已接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其房屋补偿款按照房屋重置价的90%计算。
有手续的超标房
1998年12月31日前建成,已办理产权登记或者已取得合法批准文件,但其房屋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超过个人建房控制标准的,超出部分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占地面积补偿标准
占地面积超出部分在20平方米以内(含2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的宅基地补偿款按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75%计算;
占地面积超出部分在20(不含20平方米)至40平方米之间(含4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的宅基地补偿款按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50%计算;
占地面积超出控制标准4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再给予宅基地区位补款偿。建筑面积补偿标准
中环线以内的房屋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中环线以外的房屋建筑面积在360平方米以内,房屋建筑面积补偿价按房屋重置价计算。
中环线以内(含中环线)的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中环线以外的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60平方米,超出部分的房屋补偿价按房屋重置价50%计算。
拆迁城市居民和非本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于1998年12月31日以前建造和购买的房屋时,对房屋所有人的补偿也适用此标准。
农民住房标准如何算
该意见对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的核算标准,以去年我市下发的《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