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民事治安纠纷接待室让群众满意令派出所减负
本报昆明11月23日电(记者马志恒陈王莹通讯员胡金铭)为了调解好群众纠纷,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和司法局在全市设置了9个“判官”,5个月受理各类纠纷近千起,80%成功调解,使群众感到满意,为派出所减轻了负担。这些“判官”就是民事治安纠纷接待室。
由于公安机关调解手续简单、免费,加上其他调解渠道不畅,大部分纠纷当事人选择到派出所解决纠纷,这牵制了基层公安机关大量警力和精力。据统计,当前派出所日常接处警工作的60%是调解处理纠纷。同时,纠纷数量不断增加,也降低了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满意程度。云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明朝多次对此进行调研并指示,要从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来认识调解群众纠纷的重要性,做好纠纷调解工作。
为了缓解基层公安机关的工作压力,规范治安纠纷、民间纠纷的调处工作,由昆明市委政法委牵头,市公安局和司法局于今年6月联合下发了《关于治安纠纷、民间纠纷联合接待调处工作的暂行规定》,该规定在明确界定“治安纠纷”和“民间纠纷”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市9个派出所内设置全天候的民事治安纠纷接待室进行试点,并比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形式,设立“主调解员”、“调解员”、“记录员”、“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旁听”席位,双方当事人在主调解员和调解员的主持下调解纠纷,调解员是调解纠纷的直接责任人。
调解人员由两名民警和两名人民调解员组成;民警由派出所选派,处理治安纠纷;民事纠纷由司法所选聘的人民调解员调处。派出所所长、司法调解委员会主任分别是治安纠纷和民事纠纷调解的第一责任人,专门处理重大、复杂纠纷。对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均无处置主体资格,不能依法依职权调解的纠纷,接待室将其移交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民事治安纠纷接待室的设置提高了派出所处理纠纷的效率,改变了“谁值班谁调解”、“一个民警一个招”、“有时间就调解,无时间就不调解”等状况,统一了执法幅度和工作程序,群众满意度大幅度提高。同时,派出所民警除了承担案件的现场调查取证和第一次调解工作外,也从繁杂的治安调解工作中有所解脱。疑难或者非公安职能的纠纷移交后,使派出所节省了警力,能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社区警务和社会面的治安防控工作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