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1-24
本报讯昨日上午8时30分,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49名乘客因为航班延误以及延误期间航空公司服务质量问题状告南方航空(相关,行情,个股论坛)公司一案(本报昨日已报道)。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因双方分歧过大,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分歧一:航班延误原因被告南方航空公司认为,造成航班延误的原因是当时恶劣的天气情况。被告表示,8月21日下午,广州白云机场(相关,行情,个股论坛)出现恶劣天气,造成共105个航班滞留机场,也是原告所乘坐的CZ3817次航班延误的直接原因。而在当晚9时左右通知原告登机起飞时,有部分乘客拒绝登机,情绪激动要求赔偿,造成了航班的进一步延误。航班在留下9名乘客之后于24时左右起飞,却又接到通知说合肥骆岗机场能见度不适合降落,不得已才又转飞上海浦东机场。在浦东机场同样遇到恶劣天气,导致航班迟迟不能起飞。
原告则认为乘客的遭遇并不能完全归咎于天气原因,航空公司对航班的组织调度不力以及没有及时解决滞留乘客的餐饮、住宿问题也是造成航班延误的重要原因。
分歧二:适用何种法律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形成了航空客运合同关系,而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了违约行为;被告在向原告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也没有尽到服务职责,给被告带来极大的精神痛苦。因此,原告主张在《民用航空法》没有对赔偿金额作出详细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被告反驳说,《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民用航空法》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本案是航空客运领域的纠纷,应该优先适用作为特别法的《民用航空法》。
分歧三:南航是否应负责任原告诉称,被告未能进行合理调度,致使航班一再延误,耽误了旅客的商务、工作时间;在航班延误、旅客滞留机场期间被告没能及时、合理地安排旅客的餐饮和住宿,导致部分旅客在长达18个小时的时间内没有进餐,给原告的身体和精神造成极大损害。因此请求法庭判令被告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
被告辩称,航班延误是因为恶劣天气,南航并无造成航班延误的主观故意,而且该航班一直按照空管部门的安排飞行,南航并无调度失误的责任。被告提出,按照《民用航空法》第126条规定,航班因为天气原因而延误,航空公司在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不可能采取措施的情况下,可以不负赔偿责任。而南航在此次航班延误期间已经对乘客作出合理、妥善的安排,所以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在法庭陈述结束后,法庭经双方同意对原被告进行了当庭调解。但由于双方调解意见差距过大,调解无效,法庭没有当庭宣判。(本报见习记者何克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