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修改法援条例将约束骗取援助、不配合律师工作、随意要求更换律师等行为
律师办理法援案件是其应尽义务,反过来受援人是否也应该尽到相应义务呢?答案显然是肯定的。然而,在法律援助实践当中,受援人不尽义务的个案时有发生:受援人不配合指派律师的工作,随意提出要更换律师,声称“你们要把全省最好的律师派给我”;依照相关法律,受援人可能会获得二三十万元的赔偿,却硬要索赔几百万元;甚至还有当事人伪造经济收入证明骗取法援……
日前,实施五年的《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已形成修改稿草案,正等待省人大通过。在该草案之中,明确了受援人应该尽如实申报、不滥用法援等义务。广东省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表示,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对此没有作出规定,广东省在这一点上又迈出了探索性的一步。
案例:“把全省最好的律师派给我”
年近七旬的关阿伯因其所住房屋被拆迁,他又没有获得任何拆迁补偿,今年5月底到省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援助。
鉴于关阿伯是困难户,省法援中心接受了他的申请,但在其申请审查表上写上了这样一笔:“其提供的案件材料中证据不足……可考虑指派律师帮其调查,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后考虑起诉”。
这个案件最初被指派给环球经纬律师所办理。经办律师在调查后发现,涉案地产公司与他所在的律师所有业务往来,根据有关规定,应更换律师所办理。经办律师向关阿伯说明情况,后者始终不同意更换律师。
7月13日,该案又被指派给华之杰律师所办理。经办律师发现关阿伯对其所住房屋既没有产权证,也没有土地使用证,官司胜诉有一定难度。他们就此向关阿伯说明情况,关阿伯表示不能理解。省法援中心工作人员介绍说,关阿伯对两次指派颇有微词,“你们应该把全省最好的律师派给我。”
目前,该案又被指派给了智洋律师所办理。经办律师介绍说,关阿伯缺乏法律知识,又维权心切,“有时言语难免会过激一些。”
问题:对不讲理当事人无法终止援助
省法援中心工作人员说,像关阿伯这样因为对指派律师不满而要求更换律师的例子每年都有十几例,“其中绝大多数都是受援人不理解或不配合律师工作而产生冲突的。”还有些受援人有“既然律师是来义务帮我的,我说怎么样律师就得怎么样”的观念,“一宗医疗纠纷,本来只可能获赔二三十万元,可受援人却硬要索赔几百万元。打官司要讲证据,不是想怎么样就能怎么样的。”
广东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蒲皆祜介绍说,不仅有受援人不配合律师工作的事例发生,也存在利用虚假经济收入证明来骗取援助的,“法援只是对收入证明进行形式审查,当事人有做假的空间。”
提供法律援助是社会的责任,但受援人也应该有义务。蒲皆祜说:“受援人应尽哪些义务,相关法律几乎一片空白。对于一些不讲理的当事人,我们拿他毫无办法,社会律师可以解除委托合同,法援律师则不行,因为他是在代政府履行职责。”
修法:骗取法律援助考虑给予惩罚
据介绍,目前法援资源相当匮乏,广东人均法援经费才3角多。蒲皆祜表示,受援人骗取或滥用法援不仅浪费资源,更严重的是损害了部分急需帮助的当事人的利益。
据参与修订条例的黄启英律师介绍,本次修订的重点之一,就是明确了受援人应尽哪些义务。“法援是政府的责任,但受援人同样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比如,申请法援时应如实申报其经济情况,不得用欺瞒手段骗取援助;获得援助后受援人应配合律师调查取证,不能提出与事实、证据等不相符的诉讼请求;没有正当理由,不能随便提出更换律师。”他说,不尽义务的受援人,草案稿明确法援机构可终止对其的援助;对于那些骗取援助的,不仅要追回实际开支,还要考虑引入惩罚条款。
他山之石
《瑞士日内瓦法律援助规章》第3条第2款:在请求人不提供所期望的必要协助时,庭长可宣布拒绝其请求。
《香港法律援助条例》第23条:(1)任何寻求或接受法律援助的人———(a)故意不遵守有关由其提供资料的规例;或(b)明知而作出任何虚假陈述或虚假申诉,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万元或监禁6个月。 (王俊)(来源: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