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记者黄墩良实习记者黄小玲
案件回放
孩子抚养起争议
孩子是父母心头肉。泉港的庄先生和刘女士离婚后,他们的婚生子小庄该由谁抚养,成了官司的一个焦点。
庄先生和刘女士于2000年9月结婚。次年8月,孩子小庄出生了。2个多月后,刘女士实施了绝育手术。2002年11月份,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刘女士带小庄前往娘家居住。同年12月份,刘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庄先生离婚。法院当时判决双方不准离婚。
话说两头,刘女士与庄先生结婚前,她已经结过婚,并有一婚生女小文。第一次离婚后,小文由刘女士抚养。
虽然法院第一次判决庄先生和刘女士不准离婚,但两人“夫妻关系并未改善”。因此,刘女士再次向泉港法院起诉,要求与庄先生离婚。法院受理后判决两人离婚,且小庄由刘女士抚养,庄先生每月需支付150元的抚养费。
但该判决并未给这桩离婚官司划上句号。庄先生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法院二审撤消婚生子小庄抚养部分的判决,改判小庄由其抚养。庄先生认为,小文和小庄都归刘女士抚养,而刘女士收入有限,由她来抚养两个孩子肯定困难;他还认为,由他来抚养小庄,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一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情形。
泉州中院受理后仍维持泉港法院的原先判决。
法官点评应有利孩子成长
泉州市中级法院陈锦平法官认为,由于受传统观念等影响,多数人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存在误区,认为离婚时取得子女抚养权就等于得到子女,因此在离婚时对子女的抚养问题未能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通过协商方式予以解决。
离婚官司中,双方当事人就子女抚养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法院一般会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本着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作出相关的判决。本案中,庄先生和刘女士婚后生育一子,刘女士已做绝育手术、婚生子仅3岁余且长期随刘女士生活,双方经济条件相差不大,改变生活环境对幼小的小庄的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相对而言,刘女士抚养小庄更有利于他的健康成长,故法院判决小庄由刘女士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