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日报》2004年11月22日报道,今年12月4日是我国第四个“全国法制宣传日”,其主题是“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制观念”。在此之际,笔者建议将“法制宣传日”更名为“宪法日”。
1982年12月4日,我国现行宪法正式通过并颁布实施。2001年,国家将这一天定为“全国法制宣传日”。12月4日本来就是宪法诞生日。国际上许多国家都把自己国家通过、颁布或实施宪法的那一天确定为“宪法日”,以示纪念。德国、西班牙、墨西哥、挪威、丹麦、俄罗斯、波兰、保加利亚等等国家,或把“宪法日”规定为“国民的节日”、“全民的节日”,或作为法定的“休假日”。韩国“宪法日”这天,股市休市。
当初有关方面将12月4日命名为“法制宣传日”,而非“宪法日”,可能认为宪法与刑法、民法、诉讼法等等一样都需要宣传。这有一定道理。但宪法无疑是最重要的一部法律,它规定了国家政治、经济及社会生活等方面的一些基本准则,具有无上的权威和至尊的地位。任何立法、行政、司法活动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据,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所以,讲法治,首要的是“宪治”,“普法”的核心应在“普宪”。与其将“弘扬宪法精神”作为“法制宣传日”主题,还不如直接将其更名为“宪法日”。
“法制宣传日”提法本身并不利于普及宪法意识。它突出了政府的普法责任,却也容易让公民认为“普法”是政府的事,与己无关。另外,这些年,“普宪”的主体是政府,普通百姓被动接受。但从宪政史来看,宪法的诞生主要是出于限制政府权力的需要,同时将公民的各种权利明确写在纸上。而且,当前违宪行为主要来自于政府一些部门。由此可见,最需要接受“普宪”还不是普通公民,而是政府部门。“普宪”的最大目标就是要政府部门明白:不能滥用权力,不可侵犯和剥夺公民应有的宪法权利。
更名为“宪法日”,有利于提高公民对宪法的关注度,也可以激发公民积极参与“普宪”活动的热情。这样坚持一段时间,就可以使越来越多的公民认识到:宪法是自己权利的保障书,能够“保护人民不受自己国家的侵犯”(列宁)。于是,公民才真正成为了12月4日这天的主人。(稿源:红网)(作者:柳长盛)(编辑:徐志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