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涟水县委常委、宣传部长季军11月20日称,原涟水县委副书记侯继海在“私驾公车”给父亲祝寿路上肇事,撞死一名高中学生后,在事发当日晚(11月2日)就将事情经过向县委书记作了汇报,县委次日便派人与死者家属协商赔偿事宜,3天内,死者家属已拿到40万赔偿金。而侯继海职务已在11月17被淮安市委免去。(见上海《青年报》11月23日报道)
读了报道,笔者不禁对这位副书记的肇事赔款有了疑问:
因为从上述的公开报道看,侯继海这次并非是因公而交通肇事,而是在“私驾公车”为父亲祝寿的路上发生的,因此从性质上讲,此次事件的发生,无论从侯继海公车私用还是给其父亲祝寿的立场看,这次肇事事件的发生,对身为县委副书记的侯继海来说,不仅是违纪行为,且还纯是私人行为。而在此前提下,淮安县委在事发次日便派人与死者家属协商并作出40万元的赔偿,那就不禁使人不得不产生这样的疑问:即这40万元的赔款是哪来的?这赔款到底是公款还是私款?如是公款,那社会公众就有充足的理由问:既然侯继海是“私驾公车”行为,做的又是为家人祝寿的私事,那淮安县委是依什么理由,又是按哪条规定,让纳税人为这位副书记的私人、且是违纪行为买单呢?而如是私款,那淮安县委也应该及时的把赔款的性质向社会公布,以使公众能明明白白。可以说,这即是淮安县委的职责也是该履行的义务。
但现在的问题的是,淮安县委在处理此事的过程中,虽然与死者家属作了协商也作了赔偿,这对死者家属来讲,完全应该。可从事件的性质看,其所涉及的不仅有死者家属的利益,同时也与公共利益有一定的关系,因为如果相关赔偿是公款的话,那岂不等于是在用纳税人的钱为官员的私人过错买单吗?想这无论是从事件的性质上讲,还是从情理上讲,不仅说不过去,想社会公众对此也是不会答应的!
所以笔者认为,对淮安县委来说,在处理侯继海公车私用而肇事的错误过程中,不仅要对死者家属要有所交代,同时也要对相关赔款的性质,对社会公众,也就是纳税人作出相关说明。总之,不能让社会公众对此事件的处理结果不明不白!因而笔者不得不要问:书记“公车私用”的肇事赔款是哪来的?!(稿源:红网)(作者:周义兴)(编辑:徐志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