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新的《广西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将正式施行。据了解,《新规定》针对“药品招标采购,病患者得不到实惠”这一“难题”提出了解决方案,将使医院虚高的药价变得“平民化”。
11月23日,记者就此专访了自治区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对新旧两个《规定》进行了解读和比较
好处一:医院让利给患者
【政策】《新规定》:中标药品零售价格核定公式为:中标药品零售价格=中标价格×(1+流通差价率)。
《旧规定》:零售价格=中标价格×(1+理论批零差率)+招标采购药品降价后价差×分配系数。
【解读】以抗生素为例,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为65元,中标价为20元。按照《旧规定》核算,中标零售价为39.8元;按照《新规定》,其核算的零售价25元。
从中不难看出,新的作价办法删除了《旧规定》中的招标采购药品降价后价差,使医院药价更趋于“平民化”。据介绍,《旧规定》更多地考虑了医院以药养医的现状。在抗生素案例中,医院除了获得3元的合理差价收入,还获取了16.8元价差收入,获利率高达99%。
《新规定》走的则是完全市场化的道路,通过“招标”这一市场运作形式,加上保证医院合理收入的“流通差价率”,将医院虚高那部分(集中招标采购药品降价后产生的价差)让利给患者,医院最后获利只有5元钱,获利率25%。
好处二:缩小医院与药店药价差距
【政策】《新规定》第四条:中标药品的零售价格,由招标人(医疗机构)按自治区物价局规定的作价办法自选核定。
《旧规定》第四条: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药品零售价格是最高零售价格。
【解读】政府定价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药品价格虚高上涨,但由于制定价格的时间周期长,市场变化很快,政府定价没能真实地反映目前市场价格的情况。以某厂生产的左氧氟沙星为例,政府制定的最高限价为25.6元,但记者在南宁市一些大药房看到,该药的市场零售价只有13元左右。
当医院药价也通过市场规律来定价后,医院药价高出药店价格许多的现象将得到改观。还以左氧氟沙星为例:其中标价是11.5元,药店售价为13元,按《旧规定》,医院售价是18.2元,但按照《新规定》,医院最高售价为13.2元,这样,医院的药价虽说还是比药店高,但差距却在缩小。
好处三:中标药品比价更合理
【政策】《新规定》第三条:中标药品要保持不同质量层次、不同剂型、规格、包装之间的合理比价。
《旧规定》:无
【解读】在对《旧规定》的实际操作过程中,虽然有药厂主动降低招标价,医院却不愿意接受,导致药品招标形成了“不中标等死,中标找死”的怪圈。为解决这一难题,药厂可谓煞费苦心,以低价投标,中标之后将以没有该规格的药品为由,将药品改头换面,换规格、换剂型、换包装,以原价销售药品。针对这一现象,《新规定》作了明确规定,即合理比价问题。
据介绍,目前,物价部门正在调研合理比价的幅度,不久之后,将会出台专门的比价额度,在未出台之前,则是以中标价为标准,来计算合理的价格,如成份增加了一倍,其价格提高不能超出一倍。
处罚范围更明确 8种行为将受行政处罚
【政策】《新规定》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不按规定办法核定并调整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的;超过核定的中标药品零售价格执行的;不按中标价格签订中标药品采购合同的;不按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价格的;违反明码标价的;操纵投标价格或进行价格欺诈,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强制或变相收费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解读】《旧规定》在实施过程中,由于不够规范,出现了许多问题,但由于立法不够完善,在处罚方面有一些难度。《新规定》针对《旧规定》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补充,有利于进一步完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工作和规范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价格行为。南国早报记者肖世艳
来源:新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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