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1月28日,江苏省扬州市在全省率先出台困难劳动模范帮扶办法。从明年1月1日起,扬州市在职和退休的低收入劳动模范和有特殊困难的劳动模范,都将获得新的生活保障。
据介绍,这个办法所指的劳动模范,包括受到表彰、现仍保持荣誉并健在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省级“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国家、省、市表彰决定中明确规定享受市级以上劳模待遇的先进工作者。困难劳模帮扶资金的主要来源是政府资助、工会自筹、社会捐助、市劳模协会会员缴纳的会费等。
办法规定,在职劳模本人年收入低于扬州市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不足部分酌情给予一次性补助。退休劳动模范本人年收入低于扬州市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0%的,不足部分酌情给予一次性补助。在职劳动模范因患市医保中心认定的12种重大疾病之一,或因天灾人祸造成家庭生活特殊困难的,由市劳动模范协会会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救助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未参加市直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会的在职劳动模范,由市劳动模范协会代为缴费,统一办理参保手续。每年春节前发放上一年度低收入劳模补助,每季度末发放特困劳模救助金。
(姜师立)
《华东新闻》 (2004年12月01日 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