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12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公布的《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开始实行,《办法》对零售商品销售方使用的计量器具、结算方式、核称方法、计量监督等分别予以明确规定,对于以重量结算的食品或金银饰品,该《办法》明晰了各类零售商品的“最大负偏差值”,因此“短斤少两”不再是一个“形容词”,而有了明确的参考数值,对零售商品的计量也有了很强的可操作性。但对于消费者而言,遇见“短斤少两”之后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是积极维权还是“认了”吃闷亏?日前,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审结一起针对“短斤少两”而引发的官司,超市售价为9元的鲳鱼成为案件的诉讼中心,原告文先生告诉记者,这一场费时几个月的官司虽然只是为了9元的鲳鱼,但由此希望提醒厂家和商家,消费者完全有权利就“短斤少两”而“较真”。
事件回放今年6月,文先生在南京一家超市购买了舟山普陀宏运水产冷冻公司出品的舟山鲳鱼,价值9元,鲳鱼的包装袋上注明净含量为500克。当文先生准备启封食用时,发现包装袋里有很多水,将袋子放在电子秤上,发现重量仅为450克,也就是说,包装标明净含量为500克的鲳鱼,其“毛重”也仅有450克。文先生认为厂家短斤少两,商家则未尽检查验收的义务。面对此事,文先生选择诉至法院。玄武区法院为了这件“9元商品”的讼案也颇费周折,委托南京市计量测试所专门进行了检测,并对这袋鲳鱼拍照留证。10月18日,检测报告出来了,鲳鱼的实际净含量仅有444.9克,偏差为-55.1克。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标准净含量为500克的商品,单件最大允许负偏差应为-15克,还真是将近少了“一两”。
此案开庭审理时,作为被告的超市和宏运公司均未到庭应诉答辩。玄武区法院认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消费者在超市购买商品,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与商品生产者即宏运公司之间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如果属于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则可以向生产者追偿。事实表明鲳鱼净含量短少55.1克,超市未履行买卖合同中按约交货的义务,构成欺诈,超市应按原告要求退回货款并增加赔偿相当于货款一倍的损失,相关交通费、检测费等必要支出费用由超市负担。
消费者感言11月19日得到此案的判决之后,文先生告诉记者,这例“短斤少两”的官司足足打了小半年,如果简单比较得到的赔偿额与付出的精力,那么肯定是“入不敷出”,但目前零售行业“短斤少两”似乎成了见怪不怪的事情,因此自己愿意花时间与精力打这样一场官司,希望以此提醒商家和厂家,南京有“较真”的消费者,“短斤少两”的欺诈行为必定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报记者 杨晓梅